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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资质单位备案的公告
字体:[ ] 日期: 2010 - 07 - 06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地坏科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0]185号)精神,为了加强我市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工作,凡在我市从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资质单位及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从事“治理方案”编制的单位在相关工作领域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其资质必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通过并且备案后方可开展“治理方案”编制工作。

2、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由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及其以上资质。

3、“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4、从事“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负责人必须具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勘查、采矿工程、土地复垦等相关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且参加部、省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方可从事此项工作。

欲参加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资质单位,要在 712 日前到阳泉市国土局报名,符合要求的,阳泉市国土局将予以备案并公告。

联系人:贾国栋   电话:0353-2296515

                 传真:0353-2296512

 

 

00年七月六日


版权所有:阳泉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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