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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含建制镇)建设分批次转用、征用土地审批
(一)、承办科室
耕地保护科(二层办公)
(二)、适用范围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建制镇)规划需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四)、办理程序
1、县区局拟订申报
2、勘测定界
3、县区人民政府审核
4、科室审查
5、局务会会审
6、市政府审核
7、省政府审批
8、下发批复
(五)、承诺办理时限
县区局在3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市局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
(六)、报批必备资料(要求提供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县区人民政府用地请示文件
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3、建设拟征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4、省国土资源厅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5、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6、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7、经批准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9、补充耕地位置图
10、建设用地项目耕地补占平衡核查表
11、需占用林地的,应先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
12、需占用、调整基本农田的,须提供乡镇基本农田位置调整图和县区人民政府调整基本农田的请示文件
13、其他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