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纠察队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国务院150号令及相关的法规。
2.征收市营以上(含市营)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3.对矿上企业、个体采矿着集重点矿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4.依法查处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山企业。
5.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开采、越层越界、一证多坑,非法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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