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