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
    登记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