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1998年8月29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198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 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