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一章            

 

      第一条  规划修编的目的。为了加强土地的宏观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加强土地的用途管制,为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土地保障,特制订该规划。

    第二条  规划修编的任务。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宏观调控指标和我市土地资源的特点,以保护耕地和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为重点,保持耕地总量不再减少,并对全市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划分土地用途区,对农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合理组织土地的开发、复垦、整理和保护,充分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并对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起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三条  规划修编的依据。1、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中共中央中发(1997)11号文件、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字第10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7)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阳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2、其它依据:《1996年土地详查变更统计资料》、《阳泉市土地利用现状分析》、《阳泉市土地适宜性评价》、《阳泉市土地供需状况预测》等专题研究及相关的专题调查。

    第四条  规划期限。以1996年末为规划基期年,2000年为阶段年,2010年为规划目标年;并展望2030年。

第五条  规划适用范围。阳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行业用地规划,在用地规模和布局上,均应服从本规划的要求。

 

第二章  土地资源利用现状

 

    第六条  土地资源利用现状

()全市农用地面积234.37千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1.29,其中:

1.耕地面积78.09千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09,低于全省29.26的平均水平。其中灌溉水田、菜地及水浇地面积2.28千公顷,占总耕地面积的2.9,旱地面积75.81千公顷,占总耕地面积的97.1。其中,基本农田面积62.09千公顷,占耕地面积的79.51,其中一级基本农田17.50千公顷,二级基本农田44.59千公顷。

    2.全市园地面积6.30千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l.38,其中果园面积6.00千公顷,占95.24,园地主要分布在平定和郊区,分别占全市园地面积的50.28和32.9

    3.全市林地面积120.00千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6.26,高于全省23.66的平均水平。其中平定县占31.9l%,郊区占11.67,盂县占56.42,林地中有林地面积33.62千公顷,占28.02,灌木林55.56千公顷,占46.30,未成林造林地25.49千公顷,占21.75。全市森林覆盖率为25.25

    4.全市牧草地面积28.87千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32,其中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不足0.1,99.9以上是天然草地。牧草地主要分布在平定县(45.35)和盂县(43.10),多分布在坡度较大、土层薄、水土流失严重的半山腰中。

    5.全市水面1.13千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24,其中河流水面0.88千公顷,水库水面0.13千公顷,坑塘水由0.1.2千公顷。

    (二)全市建设用地28.31千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19,其中:

    1.全市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共23.72千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19,高于全省4.44的平均水平。其中市区面积3.50千公顷,占该用地面积的14.76;建制镇用地2.31千公顷,占该用地面积的9.73;农村居民点用地10.64千公顷,占该用地面积44.86;独立工矿用地6.42千公顷,占27.07;特殊用地0.85千公顷,占3.58。1996年农村人均占地165.37平方米,城市人均用地97.19平方米,建制镇人均用地155.28平方米。

    2.全市交通用地4.26千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93,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0)。其中铁路用地占11.09,公路用地占35.14,农村道路用地占53.77

    3.水利设施用地0.33千公顷,其中:0.24千公顷的沟渠用地,0.09千公顷的水工建筑物用地。

    (三)全市未利用地面积194.3l千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2.52

    1.未利用水域面积4.26千公顷,占未利用地的2.19,其中:滩涂4.22千公顷,占98.95,苇地0.04千公顷占1.05

    2.未利用土地面积190.05千公顷,占未利用地97.81。其中荒草地93.00千公顷,占47.86,田坎18.10千公顷,占12.17,裸岩石地占53.72。经适宜性评价,在

在荒草地中有宜耕地后备资源6.86千公顷,宜园后备资源3.33千公顷,宜林后备资源23.24千公顷,宜牧后备资源10.0千公顷。

    第七条  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耕地减少速度快,后备资源不足。19491990年平均每年减少耕地0.33千公顷。1990—1996年平均每年减少耕地0.80千公顷,年均减少幅度高达1。全市宜耕地后备资源仅有6.86千公顷,其中可开发为一、二等耕地的只有1.15千公顷,其余的质量很差。

    (二)耕地质量差,耕地利用率和生产水平低。全市耕地一、二等地仅占23.9l%,中低产田占75以上,水浇地、菜地只有2.9,旱地面积达97.1。旱地中沟川地只占16,其余是梯田和坡耕地。全市耕地垦殖指数仅17.09,复种指数不足100,耕地单产仅3231公斤/公顷;耕地撂荒现象严重,1996年全市撂荒面积达300公顷,占总耕地面积的0.4

    (三)林、牧、园地利用率低,利用潜力大。林地中有林地面积仅28.02,林地产值仅249.6元/公顷;牧草地中天然草地占99.9以上,单位面积产值为3253元/公顷;园地产量只有2337公斤/公顷。

    (四)农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集约化程度低,浪费严重。全市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165.37平方米。大大超出国家规定标准,平定县人均用地超过200平方米的村占36.5。最高的达448平方米。全市独立工矿用地中闲置和低效利用的达30左右。

(五)土地塌陷、破坏、污染和水土流失都很严重。全市因采煤、挖沙、烧砖等造成的土地破坏面积有116千公顷,水质污染区已达30,水土流失面积达331千公顷。

 

第三章 土地资源利用潜力

 

    第八条  耕地后备资源潜力。我市通过耕地整理增加耕地的潜力为1.29千公顷,建设用地整理增加耕地的潜力有0.07千公顷,通过开发宜耕后备资源可增加耕地的潜力有6.86千公顷,通过土地复垦增加耕地的潜力有0.92千公顷,全市耕地增加潜力共有9.14千公顷。

    第九条  园、林、牧草地后备资源开发潜力。全市园地增加潜力为3.33千公顷,林地增加潜力为23.24千公顷,牧草地增加潜力为10.00千公顷。

    第十条  农用地深度开发潜力。全市通过中低产田改造增产潜力较大,如全部改造并开发,增加单产相当于增加11.3千公顷优质良田。全市园地、林地、牧草地利用率、产出率普遍低下,通过改造和治理,园地、牧草地均可增产1倍以上,相当于增加有效面积1倍以上,林地提高造林成活率也相当于增加有效面积。

 

第四章  规划的目标与方针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的总目标。2000年到2010年阳泉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是: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加大改革力度,扩大对外开放,依靠科技兴市,优化经济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加强农业、搞活国有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全面提高经济的整体素质和文明程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到2000年综合经济实力和人民生活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力争2010年跻身于全国中等城市强市行列。阳泉市1997—2010年土地利用的总目标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不断提高耕地质量,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农业用地;有效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严格控制城市和城乡居民点用地规模;逐步开展土地整理,开发土地后备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第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

    2010年全市国民生产总值达到700亿元,经济发展速度保持在1.2左右,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万元,农业总产值达到6.0亿元(1990年不变价),工业总产值达968亿元,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达到3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6万元。

    第十三条  2010年土地利用的目标    ·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规划期间,耕地减少控制在2.40千公顷以内,耕地补充增加数不少于2.40千公顷,2010年耕地总量至少与1996年持平,保持在78.09千公顷以上,并提高耕地质量,改造中低产田,基本农田面积保持在79.51。耕地粮食单产由3231公斤/公顷提高到5310公斤/公顷。

(二)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控制目标。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在2.4千公顷以内,其中占用耕地数不得突破1.7千公顷。其中规划期末城镇人均用地控制在90.92平方米以内,城镇用地增加1.08千公顷,市区总用地规模不得突破4.25千公顷,人均用地不得超过84.21平方米。郊区建成区用地规模不得突破0.28千公顷,人均用地不得突破84.32平方米,平定县城总用地规模不得突破0.8l千公顷,人均用地不超过99.34平方米;孟县县城总用地规模不得突破0.73千公顷,人均用地不超过107.20平方米。农村人均用地在原有基础上减少9.36平方米。

    (三)规划期内园地增加3.33千公顷;到2010年发展到9.63千公顷;林地面积增加10.00千公顷,到2010年达到130.00千公顷;牧草地面积增加10.00千公顷,到2010年达到38.87千公顷。

    (四)规划期通过宜耕后备资源开发增加耕地1.3千公顷,通过废弃破坏地的复垦增加耕地0.5千公顷,通过土地整理增加耕地0.6千公顷。

    (五)规划期土地利用率由基期的57.48提高到2010年的63.1l%;森林覆盖率由25.25提高到30.1,土地产出率接近或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六)规划期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达到186.44千公顷,治理率达56.33

    第十四条  2000年土地利用目标

    ()2000年耕地总面积与1996年持平,不低于78.09千公顷,耕地减少控制在1.09千公顷以内。耕地补充数不少于1.09千公顷。提高耕地质量,改造中低产田6.67千公顷,基本农田面积力争保持不变,耕地粮食单产由3231公斤/公顷提高到3810公斤/公顷。

    (二)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在1.26千公项以内,其中占用耕地数不得突破1.06千公顷。城镇人均用地控制在99.34平方米以内,城镇用地增加340公顷,市区总用地规模不得突破3.684千公顷,人均用地不得超过86.79平方米,郊区建成区、平定县城和盂县县城总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2.57平方公里、7.23平方公里和6.64平方公里,人均用地面积分别控制在85.10平方米、131.93平方米和128.68平方米。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扩大。

    (三)到2000年园地面积7.64千公顷,林地面积124.00千公顷,牧草地面积3l.53千公顷。

    (四)1997—2000年通过宜耕后备资源开发增加耕地0.60千公顷,通过废弃破坏土地复垦增加耕地0.26千公顷,通过土地整理增加耕地0.23千公顷。

    (五)到2000年,土地利用率由57.48提高到59.51,森林覆盖率由25.25提高到27.10,土地产出率比基期水平有所提高。

    (六)1997—2000年期间,水土流失治理总面积156.02千公顷,水土流失治理率达47.14

    第十五条  2030年土地利用展望

    到2030年,人口将达到高峰期,预计我市总人口将达到170万人左右,城镇化水平接近60,由于经济发展,城镇、工矿、交通等用地需求继续增加,耕地将愈加紧张,人地矛盾更加尖锐,我市土地利用在严格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哟前提下,通过开源节流,基本可以实现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质量持续提高。园地、林地、牧草地面积变化不大,但质量显著改善,产出率明显提高。到2030年,土地利用率进一步提高,生态条件进一步好转,水土流失全面得到治理;用地结构进一步合理,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土地产出率、森林覆盖率显著提高。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方针

为实现上述目标,我市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是: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围绕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战略思想,以保护耕地为中心,加强对土地的宏观调控,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对农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用途管制,实行供给引导和制约需求、集约利用土地的新机制,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原则:

()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原则;

(二)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特别是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使其走内涵式挖潜为主的土地利用道路;

    (三)注重农地整理,增加耕地有效利用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提高耕地集约利用程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四)因地制宜,有计划开发土地后备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和牧草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次序:

    ()优先安排农业用地,重点保护耕地数量;

    (二)非农业建设用地内部优先安排交通、水利、能源、原材料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其它建设用地按照产业政策适当安排;

    (三)果、林、牧、渔等业用地,应充分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地,除改善生态环境的必要用地外,其它用地均不得占用耕地。按以上调整原则和次序,指标调整如下:2000年耕地总量保持78.09千公顷,1997—2000年耕地增减平衡。

    第十九条  农用地结构调整。到2010年农用地面积调整为257.70千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6.39%

    ()耕地。201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为78.09千公顷,占总土地面积的17.09,与1996年持平。规划期间减少耕地面积2.4千公顷,其中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 7千公顷(含交通建设占用0.8千公顷,居民点占用0.7千公顷,工矿及其它0.2千公顷)、灾毁减少耕地0.7千公顷。规划期补充增加耕地2.4千公顷,其中开发1.3千公顷、复垦0.50千公顷、整理0.60千公顷。增减相抵耕地持平。

    减少的耕地多位于平川、城郊周围,质量较高,补充耕地多是丘陵山区的荒草地和滩涂,质量较差,难以弥补建设占用耕地而损失的产量。耕地利用要本着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的原则,通过实行耕地转用规划许可证制度从严控制,并通过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改造中低产田等逐步提高新增耕地的质量,不仅数量平衡,而且质量有所提高。

    (二)园地。2000年园地面积7.64千公顷,占总土地面积的1.67,比1996年增加1.33千公顷。2010年全市园地面积9.63千公顷,占总土地面积的2.11,比1996年的6.30千公顷增加3.33千公顷。园地增加来源主要是开发未利用土地。园地利用的原则是积极改造中低产果园,加强对现有园地的管理,努力发展高产果园,提高产出率。

    (三)林地。2000年林地面积达到124.00千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7.13,比1996年增加4.0千公顷。2010年全市林地面积130.00千公顷,占总土地面积的28.45,比基期的120.00千公顷增加10.00千公顷。新增林地主要来源于荒草地中宜林后备资源。林业用地利用原则主要是提高现有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质量,积极营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经济林,发展经济型和生态型林业体系。

    (四)牧草地。2000年牧草地面积达到31.53千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90,比1996年增加2.66千公顷。2010年我市牧草地面积38.87千公顷,占总土地面积的8.50,比基

期增加10.00千公顷,由开发荒草地资源实现。牧草地利用原则是发挥区域优势,成片开发,集约利用,提高现有草地生产能力。

    (五)规划期内水面面积没有增加,仍为1.13千公顷。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结构调整:到2010年,建设用地面积调整为30.71千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72,未利用地面积为168.58千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6.89

    ()2000年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达到24.23千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30,比1996年增加0.51千公顷。2010年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5.22千公顷占总土地面积5.52,比基期23.72千公顷增加1.50千公顷。其中居民点用地增加1.08千公顷,人均用地面积由136.06平方米降到122.37平方米,居民点用地中,城镇用地增加l.08千公顷,人均用地由102.6l平方米减至90.92平方米;农村居民点用地不增加面积,人均用地由164.12平方米降到154.76平方米。独立工矿用地增加0.4千公顷,其中占用耕地0.2千公顷。

    (二)2000年交通用地5.01千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0,比1996年增加0.75千公顷。2010年交通用地5.16千公顷,占总土地面积的1.10,比基期4.26千公顷增加0.90千公顷,其中占用耕地0.80千公顷。

    (三)水利设施用地到2010年仍维持在基期的基础上为0.33千公顷。

(四)未利用地得到合理开发,规划期间通过开发滩涂0.27千公顷,未利用土地1.03千公顷,通过土地整理未利用地0.6千公顷成为耕地,其它用地占用0.5千公顷,开发果园3.33千公顷,林地、牧草地各10.00千公顷。规划期间共减少未利用地25.73千公顷。

 

第六章  土地利用分区

 

    根据我市土地资源的特点和土地利用现状,遵循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农业用地与非农业用地统筹兼顾,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依据土地适宜性评价、土地需求量指标预测,对我市土地利用合理地进行分区,以利最大限度地合理使用土地,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评审规定》,结合阳泉市实际将全市土地划分了两个地域区,之下又分区了8个二级区。为了加强用途管制,突出重要的土地用途区,又将全市土地划分了农业用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和其它用地区四个土地用途区。

    第二十一条  地域分区

    ()工业开发利用区

    本区土地面积1806平方公里,在人口、社会、经济、技术、资源、交通等方面均居阳泉市的绝对优势地位,综合发展潜力也在各个区中居领先地位。下分三个二级区。

    1.盂县盆地煤炭、冶金、化工、旅游、农牧林开发区

    本区位于阳泉市中北部,包括盂县城关、孙家庄、清城、路家村、南下曹、牛村、池、土塔、北下庄、王村等11个乡镇,面积约762.6平方公里。本区土地开发利用的方向是逐步建立以煤炭为主导的,以焦化、铝土、冶金、建材、轻工、食品为支柱的工业体系,积极开拓创利型的第三代煤化产品和铝材产品,实现生产经营的高效化。以城关为中心,沿太、阳、盂寿公路伸展,建立以清城、路家村、孙家庄为中心的煤炭生产基地,以南娄为中心的焦化生产基地,以牛村、土塔为中心的铝土熟料生产基地,以城关为中心的多种工业生产基地。发挥工业基础好、经济发达这一优势,向农业高投入,农、果、菜、肉、蛋、奶一起发展。

    2.阳泉土石丘陵——页岩山地能源、冶金、化工、建材、蔬菜、畜牧开发区

    本区面积662平方公里,包括城区、矿区和郊区的荫营、西南、东村、河底、燕龛、三郊、白泉、杨家庄、李家庄、义井、平坦、辛兴、旧街等13个乡镇。本区土地开发的方向是抓住蔬菜和畜牧业两大基础,发展城郊型农业。大力加强煤炭、电力、耐火材料工业;努力开拓铝材、化工原料和第三代煤化工产品,积极发展与能源重化工配套的机电工业和以轻纺、食品为主的消费品工业;稳妥慎重地发展以科技为导向的高科技产业;逐步实现产业结构的多元化和企业生产的高效化。以城区和矿区为中心,沿阳孟公路和石太铁路延伸,建立以城区为中心的电力、铁合金、铝材、化工、机械、轻纺综合性工业基地;以矿区为中心的煤炭、化工、耐火材料、水泥生产基地;以荫营、三郊、河底为中心的煤炭、黑色冶金、硫铁矿、耐火材料生产基地;以西南、东村为中心的耐火材料生产基地;以旧街、辛兴为中心的机械、冶金生产基地。

    3.平定中西部丘陵盆地页岩山地能源、化工、农果牧开发区

    本区面积366.7平方公里,包括平定城关、南冶西、维社、锁簧、张庄、阳胜等7个乡镇。本区土地开发方向是农业以玉米、大豆、高梁、谷子等粮食作物和水果生产为主;工业应逐步形成以煤炭、化工为主导的,以冶金、机械、轻工、建材为支柱的产业结构。以平定城关为中心,以阳涉铁路为主轴展开,建立以平定城关为中心的煤炭、化工、冶金、机械、食品为主的综合性工业基地,以锁簧、张庄、阳胜为中心的煤炭、化工生产基地,以南、冶西为中心的能源生产基地。

  (二)农业开发利用区

    本区面积约为2767平方公里。下分为为五个二级区。

    1.西烟宽谷盆地农牧工开发区

    本区面积473.9平方公里,包括西烟、南社、东梁等3个乡镇。该区土地开发利用方向是立足于本地光热水土等农业资源的优势,重点发展以谷子、大豆、油菜为主的种植业,并优先实现农业生产机械化。开拓以养羊为主的畜牧业,积极创造条件,发展以冶金、建材、耐火材料为主的乡镇企业,以工促农,使之逐步成为阳泉市的商品粮、肉类生产基地厂

    2。盂县北部变质岩山地农林牧开发区

    本区面积1020平方公里,包括肖家汇、上社、下社、榆林坪、北峪口、梁家寨、庄里、西潘等8个乡镇。本区土地利用方向应该加强以小麦、玉米为主的种植业和苹果、核桃、花椒为主的林果业,发展以养羊为主的畜牧业,积极发展以花岗岩为依托的建筑材料工业和其它一些小型采矿业。

    3.盂县东部石灰岩山地农牧开发区

    本区面积265.6平方公里,包括东木口、东庄头、仙人等3个乡镇。土地利用方向是发展以玉米、高粱、豆类为主的种植业和以养羊、养猪为主的畜牧业,有条件地发展建筑材料和小型采矿业。

    4.平定东北部石灰岩山地电力、建材、菜、鱼、农牧林开发区

    本区面积498平方公里,包括岩会、娘子关、巨城、岔口、黄统岭5个乡镇。土地利用的方向是充分利用当地水资源的优势,积极发展电力、电石、化工、建材工业以及小麦、玉米为主的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和柿、葡萄等林果业。

    5.平定东南部石灰岩山地农牧果生态农业区

    本区面积513平方公里,包括古贝、东回、马山、泉、柏井、槐树铺、石门口等7个乡镇。本区土地开发的方向是发展以玉米、谷子、高梁、大豆、苹果为主的种植业和以猪、牛、羊为主的畜牧业,积极稳妥地开拓以石灰岩为原料的电石、建材和其它系列产品。

    第二十二条  土地用途分区

  ()农业用地区

  农业用地区是为保护和发展种植业而划分的用地区。该区总面积工107.98千公顷,占阳泉市土地总面积的23.63,包括全部现有耕地及耕地后备资源。该区之下又分为两个二级区。

    1.耕地保护区

    ①耕地保护区是指为保护现有耕地而划分的用地区。包括现有耕地(除去规划期建设占用的)及少量其它类型的土地。阳泉市耕地保护区总面积100.20千公顷,其中基本农田62.09千公顷,一般农田12.68千公顷,其它土地25.43千公顷。

    ②耕地保护区分布以境内的河流、公路、铁路两侧和几个小盆地为主。主要布局在平定的岔口、黄统岭、娘子关、岩会、巨城、槐树铺、柏井、石门口、张庄、锁簧、南冶西、城关、维社、东回;郊区的义井、平坦、杨家庄、白泉、三郊、荫营、西南、东村、河底、李家庄;盂县的城关、西烟、南社、东梁、王府、西潘、上社、下社、梁家寨、池、土塔、北下庄、孙家庄、牛村、仙人、东木口、下曹、南、路家村、清城。

本区管制规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精神,采取最严格的措施保护本区内的耕地。本区的耕地只能种植粮食、经济作物(不包括干果)和蔬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本区土地要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和综合开发,通过田坎缩并、结构调整、机修梯田和旱作农业工程等措施,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治理水土流失,提高单位面积产量。

    2.耕地开发复垦区

    ①耕地开发复垦区是指通过开发复垦可以成为耕地的土地区域。该区总面积7.78千公顷,占农业用地区的7.21,其中有宜耕荒草地和滩涂6.86千公顷,废弃地0.92千公顷。耕地荒草地后备资源以坡度<25°;≥10℃、积温>3000℃、土厚>80厘米、成片开发≥2公顷为宜,主要分布在平定的巨城、岩会、维社、南、柏井、东回、潺泉、张庄;郊区的西南、三郊、李家庄、白泉、杨家庄;盂县的北下庄、池、城关、孙家庄、牛村、路家村等乡镇,工矿废弃地以煤炭、铝业、建材业等部门工矿废弃地集中的独立工矿为主。

    ②本区土地管制规则是:开发复垦要有计划有步骤实施;开发荒草地要保护生态环境;开发滩涂要充分考虑防洪排泄要求;实行土地开发复垦与耕地占用挂钩制度,对开发复垦实行项目管理和严格的检查验收制度;加强对开发复垦后的耕地的管理和投入,逐步提高耕地质量。

    (二)城乡建设用地区

    L城乡建设用地区是为城镇和乡村建设发展所划分的用地区。它包括现有的城镇、农村居民点用地及规划期间城镇建设增加的用地。规划期间增加的用地主要用于阳泉市区,平定、郊区、盂县县城城市和建制镇的发展。

    2.该区面积175.28平方公里,占总土地面积的3.84。其中城镇用地68.91平方公里,农村居民点用地106.37平方公里。该压中现有耕地7.20平方公里,居民点用地164.48平    方公里,其它用地3.60平方公里。

    3.城乡建设用地区管制规则:严格按照中发(1997)11号和国发(1996)18号文件中关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的精神和要求,按照本规划确定的范围使用土地,不得突破本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城镇总体规划要按本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合理确定城镇发展方向和建设布局,区内土地利用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建设的用地规模不得突破本规划的用地规模,并按照晋政发(1997)96号文件要求,今后村庄建设原则上不得外扩,不得占用耕地、园地和林地。城乡建设都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提高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充分利用城镇闲置存量土地和农村的旧宅基地、空闲地及废弃地。

    (三)独立工矿用地区

    1.独立工矿用地区是指独立于城镇、乡村建设用地以外的工矿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2.独立工矿用地区重点布局在以市区为中心,东西集中在石太铁路沿线,南北集中在以盂县城关、郊区荫营、平定城关主要沿线的“十”字线上。

    3.该区面积7.67千公顷,占总土地面积的l. 68。包括现有独立工矿用地7.27千公顷、耕地0.2千公顷、其它地类0.2千公顷。

    4.独立工矿用地区管制规则: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宏观调控,控制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坚持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政策,依法搞好占补平衡;本着内涵挖潜、集约利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区内的废弃地、闲置土地搞建设。

    (四)其它用地区

    1.其它用地区是指总土地面积中除去农业用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以外的土地区域。

    2.该区总面积323.81千公顷,占总土地面积的70.86。包括林地、园地、牧草地、交通用地、水域以及未利用土地。

3.该区管制规则:根据适宜性评价结果,本着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园则园、宜水则水和集约利用的原则进行开发、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七章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

 

第二十三条  阳泉市规划期间共有重点项目42项,共需占用1333.0公顷土地,其中占用耕地827.3公顷。19972010年用地规模在66.7公顷以上的大型建设项目有:阳泉矿务局一至四矿排用地、盂县输煤管线、朔黄铁路等。

    第二十四条  全市煤炭、冶金、电力、建材和化工等工业在规划期间重点项目有:阳泉矿务局矿井扩建、郊区保安煤矿、盂县王家湾、上庄煤矿,盂县220KV输变电站等。

    第二十五条  规划期交通项目主要有:朔黄铁路、阳石线藏山牛道岭、元吉东会里一十八盘、东坪一坡头、307旧关一新店、阳平线二院一盂县、李荫路、盂县东梁等。

    第二十六条  水利项目主要有盂县闰家庄水电站。

第二十七条  重点工程土地利用的原则是在符合规划要求和合理布局的前提下,本着节约用地原则,能占非耕地就不占耕地,能占劣地就不占好地。

 

第八章  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

 

    第二十八条  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是对土地利用进行调整和治理。土地整理主要包括耕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土地整理的主要利用方向为耕地。

    (二)我市土地整理潜力有3.487千公顷,规划期通过土地整理可增加耕地0.60千公顷。

    (三)我市规划期耕地整理的重点是田坎整理、沟渠整理和农业结构调整整理。

    第二十九条  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占压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从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思路出发,土地复垦的利用方向主要是耕地。规划期共复垦耕地0.50千公顷,其中郊区0.27千公顷、平定0.14千公顷、盂县0.09千公顷。

    (二)我市土地复垦的重点是煤矿区破坏土地复垦和砖瓦窑复垦。主要分布在平定的中部、阳泉市郊区以及盂县东南部。

    (三)土地复垦的原则是坚持“谁破坏、谁复垦”,由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复垦或出复垦费委托别人复垦,但在复垦过程中必须按照总体规划和复垦规划所要求的复垦方向、复垦标准进行复垦。

  第三十条  土地开发

    ()我市土地开发主要包括荒草地开发和滩涂开发。开发的方向主要是耕地、园地、林地和牧草地。规划期共开发土地24.63千公顷,其中开发为耕地1.3千公顷,开发为林地10.0千公顷,开发为园地3.33千公顷,开发为牧草地10.0千公顷。

    (二)我市耕地开发的重点区域是荒草地和滹沱河和桃河流域的滩涂,共开发荒草地1.03千公顷,开发滩涂0.27千公顷。

(三)土地开发坚持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防洪排涝的原则,坚持占补平衡原则,优先开发为耕地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管理模式。鼓励多种模式、多方投资和异地开发。

 

第九章  实施规划的措施

 

  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组织等措施,确保阳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一条  行政措施

    (一)本规划经市政府讨论并报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且编制实施本规划的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年末,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二)编制和实施与本规划协调的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指标层层落实到县、乡、村。

    (三)实行政府领导实施规划的目标责任制,将规划实施中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指标和土地用途管制执行情况等作为衡量领导政绩的主要标准之一。

    (四)实现规划的公开制度,定期检查规划的实施情况。

    (五)对农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实行土地用途转用许可证制度。

    (六)严格执行行业用地审批制度和用地审批标准。

    (七)编制和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并与本规划相衔接。实行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八)编制和落实与本规划相配套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规划,制订优惠政策,推动开发、复垦和整理工作的进行。

    (九)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规模不得突破本规划,土地部门必须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人口、用地规模的审核,防止城市规模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脱节。

    第三十二条  法律措施

    (一)本《规划》经批准实施后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二)严格执行《刑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规定》、《水土保持法》、《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对违法和犯罪责任人予以严惩。

    (三)制订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

    (四)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

    (五)制定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管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三十三条  经济措施

  ()加快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步伐,积极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培育和完善地产市场。

    (二)制订保护耕地、集约利用土地的经济政策。

    (三)制订鼓励开发、复垦和整理的优惠政策,特别是要在资金投入、使用和收益分配上予以倾斜。

    (四)对严格执行规划、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规划、违反有关法规用地的单位和个人除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经济上予以严惩。

    第三十四条  技术措施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网络体系建设,改进规划管理技术手段,及时掌握和反映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二)大力推广农业新技术,加快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土地污染以及土地塌陷等的治理步伐。

(三)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

 

第十章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划自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原《阳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0-2000)》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划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应予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规划的效力。本规划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具有法定效力,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作局部调整或重大修改时,由市政府提出修改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规划图件和规划附件与本规划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划由阳泉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